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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人: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3-11-21   浏览次数:512

学校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各类消防设施和配置的灭火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扑救火险、火灾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学校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消防标志,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共同维护与管理,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或挪做它用,更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设备。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直径1.5米内),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包括楼梯、过道、走廊),移动消防标志。因施工临时占用与堵塞者,应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采取相应临时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消除与疏通,恢复原状。
三、学校各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发、监督管理,配置的消防器材各部门和单位应实行定人、定点、定部位,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
四、申领消防器材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由保卫处根据使用环境确定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性能的消防器材。
经济承包、独立核算的单位由保卫处按实际情况提出配置所需消防器材的型号、数量,经费由该单位自负。
五、保卫处要按期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各部门也应定期检查自己单位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备,发现故障、损坏、丢失,及时报告、及时追查。丢失的器材要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不得随意更换灭火性能相容的灭火器。更不准将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转借、赠送他人。
七、严禁非消防灭火私自动用消防器材。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使用过的灭火器要及时送回保卫处维修、更换、补充,并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保卫处。
八、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公安消防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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