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保〔2007〕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及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公安部、教育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书记和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把维护政治稳定摆到首要位置,高度警觉,严密防范,承担起确保一方平安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原则,实行学校、二级责任单位(机关部门)及其所属的科(室、所、中心、工厂、公司等)三级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各级各负其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组成3—5人的领导小组。党办、校办、人事处、计财处、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部门,也应成立以部门主要领导为负责任人的2-3人的领导小组。
第五条 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是保障学校长期稳定、建设和谐校园的根本措施,要动员和组织全校各方面的力量,构筑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体系,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管理,整顿校风、校纪,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二)积极协助学校推进“和谐校园”和“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暂住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贯彻“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并及时办理《临时出入证》、《暂住证》,做到用人底数清,管得住。
(四)加强对水、电、食堂、学生公寓、实验室和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和管理,防止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案件发生。
(五)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组织好安全大检查,做好安全防范教育,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安排好重点要害部位的值班人员。
(六)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时,立即安排力量保护现场或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全校各级组织都必须建立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并逐级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八条 对下列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表彰并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奖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者,提供重大破案线索者;
(三)抓获盗窃分子或有效制止流氓滋扰者;
(四)遇到险情、火警能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抢救者;
(五)其他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九条 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致残人员要给予积极治疗,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人员的家属按政策给予抚恤。
第十条 对因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致使学校利益和师生员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学校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