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院保〔2008〕5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工程学院内部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校外单位租(借)用我校场地(馆)举办的,每场(次)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公共活动。包括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技能资格考试或等级考试等(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以及各系内部召集的会议、活动不在此列)。
第三条 大型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承)办单位是直接责任单位;保卫处是大型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群众团体、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审批备案流程如下:
(一)主(承)办单位(部门)真实、准确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重特大活动应附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活动主管部门对本次活动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确认活动具备相应安全条件,并出具证明意见。
(四)保卫处对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校办对举办的活动进行审校后报送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六条 大型活动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职责
(一)活动主(承)办单位的职责
1.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掌握参加活动人员的身份,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详细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保卫处网页下载),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确定必要的工作人员到场维持秩序,维护安全;
3.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及设备的安全;
4.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不得随意变更举办单位,或将活动交由第三方举办。确需变更的,须重新报批。
(二)活动主管部门的职责
1.对活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
2.对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三)活动场地管理单位的职责
1.制定场地(馆)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做好场地调配和维护,控制电力负荷,保证活动场地(馆)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完好齐备,并能安全运行使用;
3.保证活动场地(馆)消防、安全通道畅通,警示标志明显,并根据需要添加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对主办单位提出的活动情况进行初审,监督举办单位对场地(馆)的使用,监督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四)保卫处的职责
1.负责对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审查;
2.对活动过程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4.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必要时请辖区公安部门派人协助做好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校办的职责
1.根据学校整体情况对举办的活动进行审核;
2.报送校分管领导审批;
3.按规定做好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外事管理部门的报备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时限
(一)主(承)办单位要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办报告,并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校主管部门接到申办报告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办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活动场地管理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活动场地是否具备举办活动的安全条件出具证明意见。
(四)保卫处要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到活动场所和区域就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对活动是否具备安全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五)校办要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报送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活动,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应及时劝阻: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未按照安全要求执行,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活动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社会公德的;
(四)参加活动人员超出场地规定人数的;
(五)现场组织不力,地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各地、各民族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管制械具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服从现场管理和指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部门)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向校办和保卫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防止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校办和保卫处要及时向教育厅和辖区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凡举办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准的,一律不得举办。擅自举办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主(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