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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发布人:hxq  发布时间:2013-11-23   浏览次数:113



1、学校录取新生户口管理
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2)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要求迁移户口的必须当年办理。
3)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造册,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4)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办理落户手续的,集中统一落户于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由学校办理集体户负责人将本年度落户新生的电子文档及有关材料送市、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后,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新生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直接办理落户。
专科(高职)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凭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凭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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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转学、退学等户口管理
1)省内院校间转学的学生,办理手续:凭管理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管理审批表、《户口簿》及迁入地学校集体《户口簿》,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跨省、市、自治区院校间转学的学生,办理手续:凭转出、转入双方院校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学校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籍在本辖区的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落户原籍,办理手续:凭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开除学籍批文,《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原籍在本市、县(市)外,因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因毕业、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学校退学批文或退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开除学籍批文,《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房产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注:在本省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内,需办理转学、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转迁手续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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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体户和暂住户口管理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院校分管领导为户籍管理负责人,一名行政人员为户籍协管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暂住户口的管理工作,对本校户籍资料实行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因院校撤、并、转等需移交户籍资料的,由户籍管理负责人负责移交。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集体户,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户口实行分开造册,区别管理。
3)户口落在院校集体户内的在校学生,因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需向社会出示本人集体户口时,院校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及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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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所生婴儿户口管理
1)普通高等学校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
已婚学生一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2)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随外祖父母落户。
3)在校学生为其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凭在校生提供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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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
1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簿》、《毕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持《户口迁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在市、县(市)外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3)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现户口在学校的或持有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办理手续: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与迁出时住址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时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户口在本省院校的往届生,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
4)原户籍在本市、县(市)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的,办理手续:凭《户口迁移证》、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及签证、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毕业证或学生证或学校证明),经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5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三年之内因再次择业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办理手续: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办理落户手续。持《户口迁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在市、县(市)外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6)自愿到我省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其户口不在学校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或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7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本市、县(市)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其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办理手续:凭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签注意见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人才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注明人数的《派遣协议书》等材料,持《户口迁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户口在市、县(市)外的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8)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或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重新派遣的,若《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予以办理落户,并核验《就业报到证》有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
9)省内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毕业后户口应迁回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在本省大中专院校继续升造的,属省内生源的,凭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属省外生源的,户口可迁往现就学的大中专院校,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学校集体户落户手续。
1030周岁以下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按以下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①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的;②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③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④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⑤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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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毕业生服现役户口迁移、注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解放军和武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应注销其户口,但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报到前其户口一律先迁回原户籍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其《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入伍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入伍通知书》,及时登记户口相关信息,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2)被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持现役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后,回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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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福州市生源毕业生,回福州市就业需落户的,参照本办法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福建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海外华侨学生和在大陆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毕业后在福州市内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手续。
2)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冻结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户口,直至其将户口迁往生源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长期持有《户口迁移证》未及时落户,当办理落户时发现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应更改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毕业生的公民身份号码。
4)对购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落户后,又持补办或伪造、变造的《户口迁移证》再次办理落户,造成重人的,经核实,公安机关应注销其第二次落户的户口。
6)公安机关要经常跟踪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虚假用人单位的,或在集体户内有虚假派遣人员的,责令其清理整顿,并停止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72007年底前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符合规定的,可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经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核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报到证》须经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研究生(含双学位)可放宽3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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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户口管理
1)被列入预征对象的当年应届毕业生,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役入伍。对已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后,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被列入预征对象的翌年毕业生,应在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入伍后,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负责统一凭《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花名册,由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户口在原籍的,凭《入伍通知书》或入伍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应届毕业生服兵役退伍后,入伍时不论在何地办理注销户口的,凭入伍地户口注销证明,一律回原籍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恢复户口。
4)对入伍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出现役后2年内,在本市、县(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退伍证书,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办理《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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