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毕业生落户
发布时间:2014-01-06
发布者:保卫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历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要求回上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要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并持《户口迁移证》、《毕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原籍地或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受理核准,核准后携带上述材料直接到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