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国旗队
福建工程学院国旗队成立于2003年11月,实行半军事化组织管理,隶属校武装保卫部(处),以爱旗、敬旗、护卫国旗尊严、宏扬爱国主义精神为己任,力求展现当代大学生意气风发、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已然成为福建工程学院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被公认为学校标志性组织。
成立时间
| 2003年11月 | 现任组长
| 郭 增 |
隶属单位 | 福建工程学院武装保卫部(处) | 成员人数
| 18人
|
指导老师
| 孙 宇 | 队 训 | 爱国、爱旗、敬业、奉献 |
一、宗旨与组织
宗旨:
国旗队恪守“爱国、爱旗、敬业、奉献”的宗旨,以升旗、降旗、爱旗、护旗为自己的神圣职责,用青春的汗水和真诚捍卫祖国国旗的尊严。
组织结构:
国旗队成员目前保持18名左右。设置队长、副队长,队员由大一至大三在校学生组成,分成两组轮流执行升旗任务。
二、日常任务
国旗队每周按学校要求依照国旗队训练规程进行三次严格常规。在新生开学典礼,军训汇演,校运动会,院系运动会及其他重大活动中执行升降旗任务。
三、规章制度
升旗制度:
早晨6:50准时于本部升旗台进行升旗仪式。要求全体升旗人员着干净整洁制服,穿黑色皮鞋,白色手套(升旗手、撒起手、司仪及擎旗手除外),并在6:30前于升旗台前集合。全体升旗人员在升旗仪式过程中要求神态充满自信与活力,精神饱满,态度严肃认真。
降旗制度:
每周五17:00至19:00间由指定两名国旗队成员于本部升旗台将国旗降下。降旗人员要求着干净整洁制服,穿黑色皮鞋。
四、形象要求
1、个人形象:
国旗队成员要求精神饱满,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准染发、烫发、留奇异的发型。男生不准留长发、指甲,不许蓄须;女生训练时必须将长发扎紧,不准披头散发。
2、着装要求:
非升降旗及训练时间不允许穿国旗队制服及衬衣外出。国旗队制服象征着国旗队形象,禁止外借用于其他场合。穿着要整齐,制服要保持干净平整,尤其注意保持裤腿角的干净整洁,定期清洗。
3、言行要求:
国旗队成员平时生活中举止要得体,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国旗队形象的言行,不许通过QQ、人人、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表有损国旗队形象的言论。
五、纳新要求
我校国旗队于每年10~11月举行纳新活动,面向全校大一新生,择优录取。
1、男生身高175cm以上(含)
2、女生身高165cm以上(含)
3、热爱祖国,关心集体,能吃苦耐劳
4、思想态度端正,成绩优异,作风优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